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3民初4号
原告: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洛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7834110。
法定代表人:李卫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盈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湖城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621X4。
法定代表人:成标,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禄丰港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州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MXL1X1W。
法定代表人:郭俊伟,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陇公司)诉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禄丰港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港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盈莉,被告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港公司赔偿华陇公司损失16374055.71元;2、判令禄丰港通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中港公司与禄丰县政府合作禄丰县广黑线几字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并合资成立了项目公司禄丰港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其后,中港公司将该PPP项目的施工工程交给华陇公司实施。双方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为固定单价,总价(暂定)为21898亿余元,中港公司按照9%的税率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华陇公司即按照中港公司的要求,进场组建项目部,并积极组织人员、机械进场、采购备料等。截止2020年1月20日,华陇公司已经基本建设完成了施工必备的全部临时建设,包括项目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工地试验室、钢筋加工场、进场便道、高压线路等;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段落均已全面展开施工。由于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急切要求华陇公司全面开工,华陇公司在项目施工之初,就按其要求安排了9支专业施工协作队伍进场,对施工主体及临时建设同时推进,进场的管理人员、工人合计200余人。但是,在该项目施工建设中应由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予以解决的红线征地、“三杆五线”拆改、弃土场征地、林地使用手续办理、项目资金等问题,一直未予解决,导致施工现场工作面无法全面展开,只能进行部分段落的施工,造成华陇公司组织的劳务队伍和机械大量窝工。2020年春节后收假,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华陇公司于2020年3月8日才得以组织劳务队伍恢复施工。然而,2020年4月7日,中港公司却电话通知华陇公司,要求暂停施工。事后,华陇公司得知中港公司与禄丰县交通局因项目的实施出现争议,一直在斡旋协商过程中。为此,华陇公司组织的人员、机械一直在工地上待命至2020年5月20日,经中港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意并确认后,华陇公司即组织大部分机械、人员陆续退场。在华陇公司的反复要求下,中港公司直到2020年8月27日才正式向华陇公司下发了停工通知,并转发了监理单位下发的《工程暂停令》,华陇公司正式得知工程被停是因为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对该项目资金一直筹措不力,导致禄丰县政府与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解除了PPP项目合同,因此也造成中港公司单方终止履行与华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港公司与禄丰县交通局对华陇公司已完成的实体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达1347万余元,中港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给华陇公司,华陇公司的工程款仅合计7821183.49元。其后,中港公司与禄丰县交通局又委托评估机构对解除合同给华陇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但是由于其自行划定的评估标的和评估范围仅涉及华陇公司实际完成的临时设施、以及造成材料、设备、机械、人员损失的部分项目,未能客观、全面的反映真实的损失,为此,华陇公司曾多次以书面报告向中港公司及禄丰县交通局反映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既定的评估标的和范围。然而,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在没有得到华陇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单方面就自行划定的评估标的和评估范围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最终评估损失为4879596.22元。中港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华陇公司支付了7935645元,于2020年12月29日向华陇公司支付了450万元。按照中港公司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和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金额,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至今尚欠265134.71元未支付给华陇公司。华陇公司与中港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由于中港公司的原因而被迫终止履行,中港公司应对因此给华陇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禄丰港通公司是为该PPP项目实施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全部应支出款项负有支付义务,因此,禄丰港通公司应对中港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仅涉及了华陇公司的部分损失,华陇公司要求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继续对评估报告未涉及的损失项目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主要包括评估报告已列入但评估不完整不客观的损失、评估报告完全未列入项目的损失、以及评估报告已评估金额未包含的税金部分,该部分损失合计16108921元。再加上中港公司尚欠265134.71未支付给华陇公司,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合计应向华陇公司支付赔偿款16374055.71元。由于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多次拒绝华陇公司合理赔偿的要求,为维护华陇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华陇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辩称,华陇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赔偿华陇公司损失16374055.7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华陇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情势变迁,禄丰县人民政府和禄丰港通公司解除《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以后,中港公司于2020年4月4日通知华陇公司停工,随后进入砍工结算及停工损失评估等事宜。根据禄丰县审计局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云南汇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双方确定:1、中港公司应付华陇公司实际完成的全部实体工程总价款为7821183.49元;2、因砍工结算给华陇公司造成的损失评估为4879596.22元。双方还确认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已向华陇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合计金额为12435645元。华陇公司进场时从中港公司接收的财产价值合计253800元,应从中港公司支付给华陇公司的工程价款中扣减。中港公司应付华陇公司的工程价款和停工损失合计为12700779.73元,已付款12435645元,尚欠11334.7元未付。需特别说明的是:1、中港公司实际欠华陇公司11334.7元未付,但华陇公司却提出16374055.71元的诉讼请求及冻结中港公司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华陇公司的起诉属于恶意诉讼,中港公司保留下一步另案追诉华陇公司的权利。2、华陇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中在认可《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继续对评估报告未涉及的损失项目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主要包括评估报告已列入但评估不完整、客观的损失、评估报告完全未列入项目的损失、以及评估报告已评估金额未包含税金部分”的意见和观点不成立,理由是华陇公司的这些意见和观点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前华陇公司就已经多次提出,合理且有依据的部分评估单位已采纳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之中,现华陇公司仍然重复提出这些意见和观点,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3、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和禄丰县人民政府的工程款结算和停工损失评估已经按照禄丰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处理完毕,如果华陇公司认为应增加停工损失,应该向项目方禄丰县人民政府主张权利。4、禄丰港通公司和华陇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华陇公司请求禄丰港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华陇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华陇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一、《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2019年9月16日,华陇公司与中港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华陇公司负责对禄丰县广黑线几字湾自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施工,对工程范围、内容、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2、《工程暂停令》,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监理单位云南交通基建工程监理公司依据指挥部电话通知,正式下文中港公司暂停工程施工,停工原因:2018年3月26日开工以来,资金筹措一直不到位;3、关于解除《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禄丰县政府与禄丰港通公司因情势变迁,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对相关事项作了约定。4、《停工通知》,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中港公司于2020年4月4日向华陇公司发出停工通知,要求华陇公司一并停工,配合做好后期的砍工结算工作;5、华陇公司汪宝喜与中港公司孙文微信记录,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和关联性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采信;6、中港公司向华陇公司付款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6份,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从2020年11月21日至12月29日,中港公司支付华陇公司工程款12435645元;7、华陇公司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禄丰县广黑线公路改建工程已完工程量认定汇总表、结算计量汇总表、公证书),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华陇公司完成的实体工程总价款为7821183.49元;8、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工艺变更(中港公司回复、预算价报告、汪宝喜证人证言),因华陇公司已申请对案涉项目石方破碎工程单价申请了鉴定,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证实了:“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石方破碎工程单价为64.42元/m3,在原来的合同单价上增加了35.88元/m3,华陇公司开挖石方的完成量为61448立方,故石方开挖项目调差增加工程价款为2204754.24元,且双方无异议,应予以确认;9、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公路改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JLJD-2022033号)综合采信;10、“驻地建设”项目中未列入评估的子项,“拌合站建设”项目未列入评估的子项、“机械设备”项目中未列入评估的子项、“其他费用”项目未列入评估的子项、“进场材料”项目中未列入评估的子项、“安全经费”项目实际支出情况、评估报告中没有评估“项目管理费”损失、停工后,华陇公司多次反映损失情况,并要求加快结算、减少损失,《公证书》,对上述证据将结合相应的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及案件事实综合采信。
对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造工程PPP项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1)合同参与主体:政府方:禄丰县人民政府;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禄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授权出资代表: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社会资本: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合同签署主体:政府方:禄丰县人民政府;项目公司:禄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合作范围和期限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2019年12月5日禄丰港通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港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协议,就案涉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的协议内容:3、《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与华陇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致,证明目的同该份证据相同;4、关于解除《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禄丰县人民政府与禄丰港通公司2018年2月8日签订的案涉改建合同因情势变迁,原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案涉改建合同,涉及到中港公司的投入拟通过财务审计和工程结算审计确认;5、禄丰县审计局审计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被审计单位为禄丰县广黑线PPP项目建设指挥部,审计项目:禄丰县广黑线公路改建工程砍工结算审计,认定:(1)广黑线公路改造工程砍工结算审计确认造价13354838.78元;(2)广黑线妥安至黑井段路面修复工程审计确认造价1770916.46元;6、云南汇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禄丰县广黑线PPP项目采购因砍工结算造成的损失评估项目,云汇坤评报字(2020)第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与华陇公司提交的一致,认证意见同上,证实了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4月24日禄丰县广黑线PPP项目采购因砍工结算评估造成的损失评估值合计为4879596.22元;7、结算汇总表、结算计量汇总表(实体工程)最终审定,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将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采信,对双方无异议的增加石方开挖价格2204754.22元予以确认;8、关于前期进场单位遗留项目与云交交接的说明(含交接清单4份),真实、合法、有效,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华陇公司从中港公司接收了财产价值253800元的物品;9、关于禄丰县广黑线和禄罗线解除协议后的补充协议,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将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采信;10、《关于广黑线砍工结算存在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关于禄丰县广黑公路改建工程中由中港公司已施工完成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报告》及所附照片九张,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和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采信;11、关于禄丰县广黑线砍工结算后遗留问题需扣减金额情况说明一份,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和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采信;12、回函、《关于做好广黑线PPP项目土地违法整改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工程变更申请、施工现场照片,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和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采信。
原告华陇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1)“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以及进出场费用;(2)“小型机具”的停工损失;(3)留用车辆的使用费及油费;(4)停工前,桥梁施工队和隧道施工队进场机械设备的闲置损失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本院委托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JLJD-202203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JLJD-2022033鉴定意见书),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实了华陇公司申请的停工损失、窝工损失为4960194.13元。对华陇公司提出对无法鉴定的:“(1)关于停工期间留用车辆的使用费和油费损失;(2)关于停工前,桥梁施工队和隧道施工队闲置设备在闲置期间的损失”应酌情支持的主张,因JLJD-2022033鉴定意见书已对上述费用未做鉴定进行了分析说明,应由华陇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云南汇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华陇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了现场勘验,该报告是由禄丰县交通运输局、中港公司改建工程项目部共同委托,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4月24日,并由禄丰县交通运输局、中港公司改建工程项目部、汇坤公司三方签署了《关于广黑线PPP项目砍工结算现场临时设施评估事宜备忘录》,对相关评估事宜达成共识,制作了现场盘点交接表。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曾发出过工作联系函,要求对华陇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与评估报告有关联的内容给出专业意见,汇坤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作出了《回函》,对回函及附件4份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证明内容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采信。结合《工程暂停令》、《停工通知》及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认定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4月4日。
综合上述证据的认证,对华陇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评判如下:第一,工程款:1、石方价格调差计算工程款为2204754.24元;2、“临时占地”项目、“拌合站建设”项目、安全经费,该三项费用在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已作出了评估结论:驻地建设1554998.60元、其他费用341116.40元、拌合站795669.74元、安全经费200322.58元,应予以确认(已包含在总损失评估的数额中)。华陇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册第18页案涉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及诉讼金额所涉项目汇总表中的上述三项费用明细表,均系华陇公司单方制作,不能对抗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其主张的上述三项费用不予支持。第二,损失:1、036号资产评估报告对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4月24日案涉工程砍工结算评估造成的损失为4879596.22元;2、及JLJD-202203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华陇公司申请的停工、窝工损失为4960194.13元,二项损失共计9839790.30元。第三,税金,中港公司与华陇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第六条工程价款结算3约定:“承包合同税金均由华陇公司承担”。华陇公司认为损失费不属于工程价款,税金应由中港公司、禄丰港通公司承担,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对华陇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四,1、欠付水泥款及运费,华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中港公司同意支付水泥款及倒运费的事实,且赵志明也不是案涉当事人,华陇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对该诉讼主张,不予支持。2、尚欠支付金额,华陇公司计算的尚未支付金额应待本案审结后由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一,本案的工程价款应为:(1)华陇公司已完成的实体量工程款7821183.49元;(2)石方价格调差2204754.24元;(3)036号资产评估报告的损失费4879596.22元;(4)JLJD-202203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停工、窝工损失4960194.13元,以上四项合计本案的工程价款为19865728元。第二,双方对已付工程款12435645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中港公司提出应扣减华陇公司进场时接收的物品价值253800元,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华陇公司接收了上述物品,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华陇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中港公司提出应扣减各种损失金额2154699.83元,提供的证据是禄丰市交通运输局针对中港公司作出的通知及情况说明,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因本案系砍工结算,且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中港公司,中港公司对质量存在问题只是提出了抗辩,未提出反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已付工程价款为12689445元。第三,尚欠工程款和损失费为7176283元。
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对有效证据的采纳,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7年11月16日禄丰县政府与禄丰港通公司签订了《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中港公司作为社会资本主体参与了合同的签订。禄丰港通公司作为发包人、中港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了《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9月16日中港公司与华陇公司签订了《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将案涉工程交由华陇公司承建,合同对工程名称、范围及内容、工期、合同价、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华陇公司组织进场施工。2020年4月24日禄丰县政府与禄丰港通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协议》,写明:因情势变迁,原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该合同,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同日,禄丰县政府作为甲方,禄丰港通公司作为乙方,中港公司作为丙方,禄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签订了关于解除《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对后续事项作了约定。禄丰县审计局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了禄审投中报(2020)28号审计报告。2020年3月21日中港公司、监理单位云南交通基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中港公司项目部发出工程暂停令,工程从2020年3月31日12时起暂停施工,停工原因:2018年3月26日开工典礼结束至今,资金筹措一直不到位。停工依据:2020年3月31日上午11:41分接到禄丰县广黑线PPP项目建设指挥部电话通知广黑公路全线暂停施工。2020年4月4日中港公司禄丰县广黑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向华陇公司发出停工通知,要求华陇公司做好善后处理事宜,配合做好砍工结算工作。截止2020年8月25日,华陇公司完成实体工程价款为7821183.49元。云南汇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云汇坤评报字(2020)第036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4月24日禄丰县广黑线PPP项目采购因砍工结算评估造成的损失评估价值合计为4879596.22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华陇公司对石方开挖的施工工艺进行了变更,审理中,华陇公司对案涉工程石方破碎工程单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项目石方破碎工程单价为64.42元/立方,在原来的爆破工艺单价28.54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增加了35.88元/立方米,华陇公司挖石方的完成量为61448方,石方价格调差计算为2204754.24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委托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华陇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中的停工损失和闲置期间损失及误工损失进行了鉴定,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JLJD-202203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结论:华陇公司申请的停工损失、窝工损失为4960194.13元。本案的工程价款及损失费为19865728元,已支付的款项为12689445元,尚欠工程款及损失费为7176283元。华陇公司支付了鉴定费66000元。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合同的解除时间?2、本案的工程价款及损失?3、赔偿责任的承担?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2019年9月16日中港公司与华陇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合同已解除,只是对合同的解除时间存在争议,由于中港公司从2018年3月26日开工以来资金筹措不到位导致停工,禄丰县政府与禄丰港通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中港公司于2020年4月4日向华陇公司发出停工通知,故本案的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0年4月4日。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2020)第036资产评估报告鉴定程序合法,云南汇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华陇公司也参与了现场的评估过程,对(2020)第036号资产评估报告应作定案证据采信,对华陇公司所提异议及其提供的单方制作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明力,不能对抗评估报告的效力,对工程价款所提异议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损失部分,在(2020)第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已包含部分损失费,又经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JLJD-202203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确认的损失费,两项共计损失费为9839790.30元,对华陇公司所提的其他损失费提供的是单方制作的证据材料,金额也是单方计算,不具有证明力,不予支持。关于税金,本案属于砍工结算,损失费和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属于履行合同的工程价款范围,税金是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案涉合同产生,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税金应由华陇公司承担,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欠付水泥款及运费、尚欠支付金额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同证据的认证一致,不再赘述。综上,本案的工程价款及损失费为19865728元,已支付的款项为12689445元,尚欠工程价款及损失费为7176283元。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港公司作为签订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应由其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损失费7176283元。禄丰港通公司作为2017年11月16日与禄丰县政府签订禄丰县广黑线几子湾至黑井段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且系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与中港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中港公司从2018年3月26日开工以来,资金筹措不到位导致停工,中港公司于2020年4月4日向华陇公司发出了停工通知,双方对合同已解除的事实认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4月4日。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中港公司,故应由中港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禄丰港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公司及实际履行方,应与中港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华陇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禄丰港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损失费7176283元;
二、驳回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44元,由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已交),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44元(未交)。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鉴定费66000元,由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禄丰港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蒋文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山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