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85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2月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雄,云南锦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7834110。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工贸片区24号9幢1-5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刚。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10(开户行:中国银行昆明市团源支行)内资金1100000元,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10(开户行:中国银行昆明市团源支行)内资金1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