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4643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220号16栋深茂水泥综合大楼北测1至2层。
法定代表人:王明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路26号科技园邮政大楼20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3209C。
法定代表人:沈随平。
委托代理人:周添福,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粤0307民初146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人民币9509279.15元的财产。现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人民币9509279.15元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颜梅芳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