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聚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99号
原告广州市聚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强,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少彬。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聚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6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  文  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天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