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4643号
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220号16栋深茂水泥综合大楼北测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063323。
法定代表人:王明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广东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路26号科技园邮政大楼20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3209C。
法定代表人:沈随平。
被告:深圳市富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26号科技园邮政大楼30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46999。
法定代表人:沈淑专。
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人民币9509279.15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9509279.15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人民币9509279.1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颜梅芳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