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6985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