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财保107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5006号综合楼1-1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6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23年8月1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23000元(账号6212********),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速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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