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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新月电脑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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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02民初1036号
原告:甘肃银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市安定区交通路地运司家属院门口**侧。
法定代表人:燕振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月电脑有限,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渭源路**号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基本情况不祥。
被告:苗琳,女,基本情况不祥。
被告:庆阳市长虹建筑装饰工程有,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峰区新建巷**号巷9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治业,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银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月电脑有限公司、***、苗琳、庆阳市长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银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银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银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原告甘肃银信商贸有限公司6400元,退付原告甘肃银信商贸有限公司6400元。
审判员 苗海蓉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