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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002执137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00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庆阳市长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欠房屋租金5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7)甘100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甘100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