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婷,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秀,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仲)
审 判 员 (周宗良)
审 判 员 (胡林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超)
书记员( 钟 玲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