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市川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8766号
原告:福建梭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数字产业园2期2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2KLUNXJ。
法定代表人:陈黎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70232195。
法定代表人:孙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泉州市川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湖东一路6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RERJ78。
法定代表人:吴致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梭子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川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梭子化纤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梭子化纤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梭子化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梭子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