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奋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816号
原告:上海奋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技路25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16459699。
法定代表人:高晓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雯,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隆,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二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283367XT。
法定代表人:陈心建。
被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70232195。
法定代表人:孙汉强。
原告上海奋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上海奋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奋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奋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奋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旷洁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康金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