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0264号
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70232195。
法定代表人:孙汉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州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梓楠,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