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72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大疃镇大疃村。
被告:荣成市映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俚岛镇东庄村。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映波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