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6351N),住,住所地荣成市大疃镇大疃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鲁1082民初5553号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1082民初5553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胜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