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5553号
申请人: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鲁1082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至80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200000元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