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1102号
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中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中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中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文登区中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