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金石湾艺术酒店有限公司、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2080号
原告:威海金石湾艺术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50AG55),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环海路1600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传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昌,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滨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蔡殿浩
原告威海金石湾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威海金石湾艺术酒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金石湾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威海金石湾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周玉珍
人民陪审员  董立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