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

乳山市建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保125号
申请人:乳山市建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43号。
被申请人: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大西庄村。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建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83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执保125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