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异152号
案外人: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峨石四村。
法定代表人:杨媛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文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滨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司远,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对执行荣成市成山镇环海路1600号308室、314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案外人2007年承建了被执行人开发的金石湾文化风景区画家工作室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最终决算工程款数额为4485656.22元,被执行人支付了2787865元,未付工程款1697791.22元双方协商用房屋抵顶一部分,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将荣成市成山镇环海路1600号210室、213室、308室、314室房屋以共计133.76万元抵顶给案外人,在上述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下,被执行人将配合案外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将房屋交付案外人,但一直未配合案外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过户手续。2019年6月1日案外人与张宇哲,身份证号371002197504××××签订租赁合同,该房屋由张宇哲占有使用至今。案外人认为荣成市成山镇环海路1600号308室、314室房屋属于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终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20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9)鲁1082民初33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包括涉案两套房屋等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房屋抵顶协议,其中约定被执行人用包括涉案两套房屋等四套房产抵顶所欠案外人工程款,并约定了其他事宜。案外人主张将上述涉案房屋出租给张宇哲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否阻却法院执行。案外人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抵顶工程协议书一份,但双方未就涉案房屋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产生物权效力的手续,即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不能排除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故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高 超
人民陪审员 宋永明
人民陪审员 隋思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