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470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文强,董事长。
被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司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宋彩虹
人民陪审员 董立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