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3485号
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892602630),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滨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蔡殿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372299422),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文强,董事长。
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电话核实,明确表示无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王颖平
人民陪审员  董立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