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异78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昌,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滨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蔡殿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强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提出异议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与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中,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今阳公司以C6、C7、C8三幢别墅抵顶***4329388.79元债权,荣成市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抵顶完成后,***合法占有别墅并开始装修。后***发现在强丰公司与今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又将C6、C7、C8三幢别墅作为今阳公司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为此,***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在本次查封前,***已与今阳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且贵院已依据和解协议执行结案;2、本次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三幢别墅并开始装修;3、***对今阳公司的到期债权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已支付取得三幢别墅的对价;4、未办理过户手续系因今阳公司没有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不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对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同今阳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据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三幢别墅的查封。
今阳公司称,1、***与今阳公司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根据三方协议书而来,即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由法院予以确认,而非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2、今阳公司明确告知***不再履行和解协议,亦拒绝交付房屋,是***指派装修公司人员强行侵占房屋,造成实际占有房屋的假象;3、涉案别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均登记在今阳公司名下,仍属今阳公司所有;4、***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明知房产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而非“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而不能办理;5、强丰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支持***排除执行的异议。
强丰公司称,异议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今阳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三幢别墅目前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仍属于今阳公司名下财产,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2、***与今阳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以极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与今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时,强丰公司与今阳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正在审理过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即使协议成立,也属于可撤销的协议,强丰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行使债权人撤销权。3、***与今阳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协议,在协议没有全部履行前,任何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房产没有交付,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今阳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查封涉案三幢别墅,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诉今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20)鲁108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涉案三幢别墅。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今阳公司于2020年6月7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1104277.79元,共计4304277.79元;如果今阳公司到期不能足额清偿上述款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双方调解协议内容,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鲁108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8日,***与今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涉案三幢别墅现状抵顶***依据799号民事调解书对今阳公司享有的债权,双方将《和解协议》提交本院并制作执行和解笔录,和解协议达成后,本院作出(2020)鲁1082执18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鲁108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强丰公司与今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鲁1082执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预查封涉案三幢别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即已在先对涉案三幢别墅进行了查封,并在本院作出(2021)鲁1082执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之前,已经与今阳公司就以该三幢别墅抵顶***债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的抵顶行为已经完成并由本院执行部门审查确认,***的异议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涉案C6、C7、C8三幢别墅的执行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宋春霖
人民陪审员  隋思海
人民陪审员  张会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