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四甲村村民委员会、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四甲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2989号
原告: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国际海水浴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467380。
法定代表人:仲维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瀚予,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四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四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002ME04976524。
法定代表人:孙振平,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如淑,该村会计。
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四甲村经济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威海高区初村镇四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0003127556562。
法定代表人:孙忠欣,理事长。
原告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四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四甲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