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91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威海国际海水浴场,组织机构代码26714673-8。
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住威海高技区通化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26419278-X。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兴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书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6660元。
2014年10月22日本院的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均被退回。
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威海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台银行、民生银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到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