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1民初1701号
申请人: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维涛。
被申请人:***。
原告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180万元)。申请人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