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博新木业有限公司、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2执4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博新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71857-8),住所地威海市初村25号路南、初村河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瀚予,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467380),住所地威海国际海水浴场。
法定代表人:仲维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