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执异87号
异议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绍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跃、任大伟,莱州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钱书娟,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书娟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法院保全冻结异议人账户38452256.26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原案申请人钱书娟与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判决异议人给付钱书娟9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诉讼及执行过程中,钱书娟申请法院对异议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具体是:(2018)鲁0683执86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万元,(2018)鲁0683执86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对第三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201462.06元及利息,(2018)鲁0683执863、(2018)鲁0683执恢98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在莱州市财政局的到期收益(劳保基金)750794.20元,(2018)鲁0683执863-3、(2018)鲁0683执恢98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对第三人莱州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850万元,以上合计查封了异议人38452256.26元,严重超出了诉讼标的及判决数额,且社保账户系专项资金非公司财产,保全该账户严重影响单位职工的社保缴纳,损害了工人利益。
综上,请求依法解除(2018)鲁0683执863、(2018)鲁0683执恢988号案件中对异议人的超标的查封的财产,具体应解除的裁定是(2018)鲁0683执863-2号执行裁定、(2018)鲁0683执863、(2018)鲁0683执恢988号执行裁定,同时解除异议人在威海建设银行的社保缴纳账户37001707201********的冻结。
原案申请人答辩称,异议人所称的查封和冻结财产的情况不实,并没有超标的查封,具体是:1.建行账户的1000万元是应冻结数额,账户中实际只有67092.50元;2.查封的异议人在第三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201462.06元及利息,但该第三人已经破产清算;3.查封的异议人在第三人莱州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850万元,但因异议人与该第三人的案件正在审理中,债权数额待定;4.查封异议人在住建局的到期收益750794.20元属实,以上数额实际仅有817886.70元,其余款项数额待定,且截止2018年11月15日异议人所欠申请人的本息累计已达1773.87万元。
关于异议人所称的社保资金和账户情况,法院并没有查封异议人的社保账户,也没有影响职工入保,而是查封的第三人凯润公司2018年2月6日因办理竣工手续而向主管部门缴纳的劳保统筹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异议人完成的工程量造价情况应拨付给异议人750794.20元,该款的性质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属于异议人的公司财产。
本院查明,原案申请执行人钱书娟与异议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钱书娟借款950万元及相关利息。异议人因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鲁06民终4448号民事判决,驳回异议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3月14日,钱书娟依据以上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号为(2018)鲁0683执863号。期间,异议人不服(2017)鲁06民终444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鲁民申800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鲁0683执863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万元额度(实际冻结8946.49元);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鲁0683执86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对第三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201462.06元的债权;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鲁0683执863-3、执恢98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对第三人莱州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850万元;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鲁0683执863、执恢98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在第三人莱州市财政局的到期收益(劳保基金)750794.20元。
另查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鲁0683执86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共计从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振兴支行及张村支行的相关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67092.50元,支付给原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关于本院(2018)鲁0683执863-2号执行裁定,根据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受理重整申请,实际查封到期债权的金额尚未确定,无法判断具体的可执行财产数额;本院(2018)鲁0683执863-2、执恢988号执行裁定依据(2017)鲁06民初36号民事判决查封的异议人在第三人莱州凯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因其依据的民事案件未作出终审裁判,非为到期债权,无法判断具体的可执行财产数额;冻结的异议人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金额,并非足额查封;因此,以上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查封措施,不属于超标的查封,异议人提出的超标的查封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2018)鲁0683执863、执恢988号执行裁定,对异议人在第三人莱州市财政局的到期收益(劳保基金)的查封,经查,根据莱州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管理站加盖印章的拨付审批表和专用票据中的备注事项等内容,表明该款项已被列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属于劳保费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因此不应予以查封,故异议人要求解除(2018)鲁0683执863、执恢988号执行裁定查封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鲁0683执863、执恢988号执行裁定对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莱州市财政局的到期收益(劳保基金)750794.20元的查封。
二、驳回异议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金明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