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

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113号
申请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绍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杰,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蒋文琦,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琦,总经理。
申请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威海市创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