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9)鲁068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57003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1830.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