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终1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南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书娟,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钱书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8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0元,上诉人钱书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4.4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