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奋斗委南山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石福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