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仓禾粮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321财保24号
申请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鸡东县仓禾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账户2032××××3051内存款2663140.9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鸡东县仓禾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账户2032××××3051内存款2663140.99元,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俊
书记员 贾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