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执复5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奋斗委(南山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鸡东县仓禾粮库,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
法定代表人:***,该粮库主任。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恒久公司)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称鸡东法院)(2021)黑0321执异15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鸡东法院审受理恒久公司诉鸡东县仓禾粮库(以下简称仓禾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恒久公司申请,鸡东法院作出(2021)黑03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冻结鸡东县仓禾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账户203203210010000008305X内存款2663140.99元。仓禾粮库不服,以该账户内存款系仓禾粮库工资、社会保险费、税费等费用为由向鸡东法院提出异议。
鸡东法院查明,恒久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仓禾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账户203203210010000008305X内存款2663140.99元予以冻结。另查明,鸡西直属库拨付保管补贴是按季度发放,保管补贴含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会会费、水电费、税费等。本院裁定冻结的鸡东县仓禾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账户203203210010000008305X内存款2663140.99元,实际冻结976749.71元,包含4-7月工资400904.14元、8-9月工资、6-9月养老保险145182.08元、7-9月失业保险4537.02元、7-9月医疗保险41843.73元、4-6月工会经费6898.71元。
鸡东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社会保险、工会经费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为了保障民生,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不应冻结职工工资以抵偿企业债务。4-7月工资400904.14元、6-9月养老保险145182.08元、7-9月失业保险4537.02元、7-9月医疗保险41843.73元、4-6月工会经费6898.71元,以上款项共计599365.68元,对该部分款项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鸡东法院予以支持。8-9月份工资因还未实际发生,仓禾粮库未提交证据证实具体数额,该院不予支持,待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时,可另行主张。其他款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鸡东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黑0321执异158号执行裁定,解除鸡东县仓禾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账户203203210010000008305X内存款2663140.99元中599365.68元的冻结。
复议申请人恒久公司称,一、鸡东法院用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该案错误。1、本案不是执行程序,而是诉前保全程序,被申请人无权提出异议,鸡东法院对该异议也不应审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提起复议。二、鸡东法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1、申请人只是查封了被申请人账户,鸡东法院没有权利对企业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做出定性及分类,鸡东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深灰保险基金的通知》错误;2、鸡东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该规定不适用本案,该规定所称的社团法人是独立于企业的法人,财产也独立于企业,有专门的账户,申请人查封的是被申请人账户,未查封任何工会账户,鸡东法院依据该规定错误。请求撤销(2021)黑0321执异158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鸡东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黑0321财保24号民事冻结裁定为诉前保全措施。仓禾粮库对该保全裁定不服提出异议,鸡东法院于2021年7月5日按照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立案审查,案号为(2021)黑0321执异158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被保全人仓禾粮库对保全裁定不服,应当向鸡东法院申请复议。仓禾粮库向鸡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鸡东法院按照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异议审查处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异158号执行裁定;
驳回鸡东县仓禾粮库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