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奋斗委(南山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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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黑08民终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