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

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与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6112号

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西工业区96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晓光,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2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高春刚,经理。

原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机应用研究所)与被告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来科技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算机应用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来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泽来科技公司支付款项355 000元;2.判令泽来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5 500元及损失(以355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泽来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泽来科技公司与北京航天数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数控公司)签订了《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航天数控公司向泽来科技公司提供工控终端安全防护设备、工控终端安全防护设备、工控终端安全防护设备审计管理平台及设备安装与调试等,合同总价款为86.5万元。合同生效后,航天数控公司向泽来科技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服务。2017年10月,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泽来科技公司与航天数控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总额86.5万元,已收金额51万元,未收金额35.5万元,已开发票51万元。航天数控公司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泽来科技公司同意上述概括转让。后,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向泽来科技公司提供了欠款发票,但经多次催要,泽来科技公司仍未给付欠付款项。另外,若不能同时支持违约金和利息损失,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请求将利息损失作为增加数额。

泽来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泽来科技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北京东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航天数控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工控终端安全防护设备及审计管理平台采购的产品采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合同总价865 000元;甲方逾期付款的,应自收货验收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直到尾款付清,但违约金累计最高为未付合同款的百分之十。

航天数控公司(甲方)、计算机应用研究所(乙方)、北京东械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已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甲方将其债权债务及业务全部转让给乙方;甲方与丙双方于2016年12月签署的《终端安全防护设备审计管理平台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总额:捌拾陆万伍仟元整,未收金额:叁拾伍万伍仟元整,已收金额:伍拾壹万元整,已开发票:伍拾壹万元);甲方将原合同及后续协议(如有)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依法概括转让给乙方,丙方同意上述概括转让行为;乙方与丙方同意按原协议及后续协议(如有)继续履行,且原协议及后续协议(如有)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与丙方也可协商重新签署相关合同;本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该合同有航天数控公司、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北京东械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另查,2017年10月31日,航天数控公司经核准注销。2019年5月8日,北京东械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

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欲证明其于2018年6月13日向泽来科技公司出具金额为35万元的发票。

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提交律师函及签收凭证,欲证明其曾向泽来科技公司主张权利。

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提交张春杰与陈晨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其通过微信向泽来科技公司催要款项,泽来科技公司表示资金有问题暂时给不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泽来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航天数控公司、计算机应用研究所与泽来科技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概括受让了航天数控公司在与泽来科技公司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各方均同意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据此,泽来科技公司所欠付航天数控公司的 355 000元合同款应直接向计算机应用研究所给付,故对于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要求泽来科技公司支付355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航天数控公司与泽来科技公司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泽来科技公司逾期付款所支付的违约金应为未付款的百分之十,故对于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要求泽来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5 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并未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泽来科技公司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尽到相应证明责任,故对于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要求增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合同款355
000元及违约金
35 500元;

二、驳回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元,由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