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980号
原告:北京诺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184室。
法定代表人: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月。
被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西工业区96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晓光。
原告北京诺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诺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诺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诺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许京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