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07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丽,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洁,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西工业区96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晓光,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达,男,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员工关系主管。
原告***与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