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3890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任原告法律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任原告法律专员。
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沃海森航天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80元,减半收取计9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90元,由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