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227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沣利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楼****。
法定代表人:吴维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东,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春晓,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原告***与被告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邓 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赫
书 记 员  王雪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