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9754号
原告:河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示范区长江路汽车南站东隔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QAKK4W。
法定代表人:朱启辉,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涵、王亚芳,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2号,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外滩公馆19栋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AQ29XlP。
法定代表人:李洪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南二路1号3幢4F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52URGOA。
法定代表人:张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河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借条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本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条签订地为郑州管城回族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2021年4月26日,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下明确备注:“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本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受理。借条签订地,郑州管城区。”该备注内容系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纠纷解决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润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