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鲁能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594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鲁能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594号
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冲,该公司法务部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鲁能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文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鲁能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到我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