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警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鲁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仪,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快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更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锋,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警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快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55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东警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就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高速公路收费站场地摆放广告媒体事宜签订《收费站场警示驻屏媒体合作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摆放现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为广州机场高速收费站:三元里站、白云新城站、新市站、黄石北路站、黄石南路站等。”因本案为租赁场地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本案租赁的场地属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1月10日就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高速公路收费站场地摆放广告媒体事宜签订了《收费站场警示驻屏媒体合作协议》,现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场地使用费、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等,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所涉的租赁物并非房屋,不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诗雅
曹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