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4727号
原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11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644D。
法定代表人:谭溪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546号投资大厦801、901(八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710Y。
法定代表人:黄维德。
被告:深圳市联合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城市花园会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36746。
法定代表人:朱晖。
原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春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