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保134号
申请人:***,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人:***,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南,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新,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谷仓吓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3588M。
法定代表人:陈月霞。
被申请人: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11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644D。
法定代表人:谭溪勇。
被申请人:深圳市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2号南宝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229973。
法定代表人:罗烈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74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均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208,652.6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