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遐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864号
原告:上海遐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莘奉公路486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JJWKL6G。
法定代表人:王**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娅,内蒙古东鑫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11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644D。
法定代表人:谭溪勇。
被告:深圳市琦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新龙路1号所在楼栋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NXA83。
法定代表人:梁玉新。
被告: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ULXQ2F。
法定代表人:杨小利。
被告:无锡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1288-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T9044L。
法定代表人:傅海文。
被告: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沙坣社区谷仓吓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3588M。
法定代表人:陈月霞。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上海遐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琦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无锡杜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其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遐果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旭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丽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