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510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兰,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儿,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11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644D。
法定代表人:谭溪勇,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阳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