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93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梅县松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11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64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身份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与二被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248.12元)、保全费1069.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223.1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赖 云 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