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

***与扈炳冀、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宗培浩与扈炳冀、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法民初字第514-1号
原告宗培浩。
被告扈炳冀。
被告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1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262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宗鹏翔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