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

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金能国与临沂市兰山区城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金能国与临沂市兰山区城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02执异7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金能国。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桥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临兰执字第3618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金能国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巨龙公司)以执行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6月24日,异议人巨龙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并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巨龙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管晓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颜敏